為了加強民辦教育機構的收費管理,規范民辦教育機構的收費行為,保護受教育者和辦學者的合法權益,自治區物價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辦法》從2010年1月18日起實施。這是記者3月5日從玉林市物價局獲悉的。
據悉,《辦法》適用于全區境內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取得教育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辦學資格,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校外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教育機構)。《辦法》規定,民辦教育機構收費屬公益服務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分級管理。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收費項目的確定,并負責制定或調整由自治區教育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中等、高等學歷教育民辦教育機構的收費標準;其他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的收費標準,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并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開展強制性培訓時收費的培訓費標準,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同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在自治區規定的幅度內核定;其他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的收費標準,由學校按照成本、生源和學生的承受能力等情況自主制定,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依據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可向學生收取學費(或雜費,下同)、住宿費、熱水費、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接受政府及其行政部門委托,開展強制性培訓的民辦教育機構可收取培訓費。全日制高等或中等專業(職業)民辦教育機構的收費按學年收取;中小學按學期收取;學制在一年以下的學習培訓班按學時收取。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除按規定收取學費(或雜費)、住宿費、熱水費、強制性培訓費、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外,未經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民辦教育機構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也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舉辦學校。 |